《经济学人》于10月8日发表的一篇题为「中国的另一个穆斯林」( 「China's Other Muslims」 )将回族的相对成功归因于「文化同化」。 或许受到当代人类学有关民族生成理论的影响,「同化」假说认为回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是因为「户口使然」。 这一假说进而描绘出一副有关回族的奇幻世界,好像回族生存在中国政治、历史、文化的真空:回族基本不受「恐伊症」(恐惧伊斯兰)的伤害,可以和政治体制的灰色地带协商;回族作为中国国企在中亚和海湾地区的中间人,甚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践行伊斯兰法。 解读中国的任何民族都需要一个基本的历史场景,穆斯林亦不例外。不同于18世纪中叶纳入清朝的维吾尔人,回族先祖自唐宋以来就入华定居、经商、通婚。这一长时段的社会、历史、文化经历造就了回族的复合型语言、宗教、文学、民族等。这些复合型和复杂性使得西方学者在研究回族时经常使用粘合性词汇,如「华人穆斯林」 、 「汉人穆斯林」 、 「回儒」 等。也许基于这一复合现象,在亨廷顿抛出「文明冲突论」 后,回族成为「文明对华」 的经典个案。以杜维明和纳赛尔为代表的新儒家和伊斯兰学者推动的「回儒对话」 基本上就是这一复合生成现象的哲学和宗教学诠释。 毫无疑问,回族的汉化程度在某种程度上高于维吾尔族,但这仅仅是因为回族早在维吾尔族被清朝征服之前就已和汉文化经历了长时段交流互动。但是,将回族的相对成功归功于文化同化是反历史的,是对所谓汉文化同化能力的盲从和背书。 相对于世界性的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文化而言,汉文化影响力基本上限于东亚一隅。 事实上,回民成功的根源在于获得了和汉人平等的政治、法律身份。 这一平等法律地位的获得始于明朝。明代回回人的「民化」(即回回人成为民人,回回成为回民),使得回民在诸如科举、法律等方面获得了和汉民平等的地位,也就有了获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的政治可能和法律途径。 但是,法律的平等并没有终结主体汉人社会根深蒂固的社会偏见和文化歧视。相反,随着回民深度参与汉人社会甚至随之而来的资源竞争,导致了自明末清初以来的「反回」趋势。这一「反回」趋势的出现远远早于维吾尔人被清朝征服之前。甚至可以说,在「恐伊症」出现在西方社会的两三个世纪之前,「恐回症」早已荼毒回民。 「反回」话语充斥着明末清初的政治、社会和文学。更为恶劣的是,18世纪清代内地汉人的「恐回症」甚至体现在法律领域。诸如岳钟琪、鲁国华、陈仕倌等汉人官员频频诬报清廷,要求制定歧视性的法律处置回民罪犯,甚至呼吁朝廷禁绝回教。 17、18世纪汉官的反回奏折甚至震动了康熙、雍正以及乾隆朝,也迫使这一时期的回民知识份子进行文学辩护和文本回击。那些所谓的「汉可塔布」(「汉书」)的文学创作根本不是如传统学人所认为的宗教文本。它本质上是对反回话语的回民回应。 必须承认的是,在获取资源方面,当今维吾尔族和回民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原因绝不是文化同化或涵化。真正的原因在于,回民自明代获得「民人」地位而作为中国的臣民至今,已经被纳入整齐划一的内地行政、法律体制之内,从而使得异视回民不太容易。新疆的维吾尔族,自18世界中叶臣服清朝以来,尽管历经地方、民族自治,但由于「边疆」的特殊考量和制度安排,从来没有被纳入内地的政治、行政和法律框架之内。尤其是处于中亚政治漩涡的新疆,在历经「大博弈」、苏联解体和中亚各国独立以及最近的阿富汗战争等,新疆地方军阀、强力部门等特殊群体往往以主权和安全的名义,乐此不疲地将新疆地区异化、将维吾尔问题敏感化。 就与国家关系而言,维吾尔族和回民的不同之处在于,回族自明代以来就编民入户,确立了和汉人一样平等的「民人」法律地位,即「回民」。值得指出的是,「回民」政治、法律地位的确立既明确了个体回民和国家的「官-民」关系或「政府/百姓」关系,又尊重和保留了回民的「回」的集体历史、族群和文化属性。用人类学的语言说,「回民」这一关系模式是回民自我族群、文化认同和国家政治、法律身份界定的高度有机统一。 毫不夸张地说,对于中国这样文化多彩、族群众多的大国,在近代「民族」和「民族国家」概念侵入之前,明清一以贯之的内地「官-民」关系或「国-民」关系模式和当代美国不同族裔的公民划分几乎如出一辙:如「Chinese American」 、 「African American」 等。 这里的「Chinese」 和「African」 是特定族群对自我的历史、文化、种族、籍贯、语言等的认同,而「American」 则是统一的美国公民身份的国家界定,完全是个政治和法律概念。 纵观明清以来中国内地的不同族群,也许只有「汉民」和「回民」(自雍正以来又有「蛋民」、「番民」等新入籍的民人)是将其文化、族群认同和国家臣民身份界定粘合在一起的两大群体。这样,尽管内地的「回」、「汉」在历史、文化、族群认同方面不尽相同,但作为国家的政治和法律臣民却是一致的。而新疆的维吾尔人,自18世纪中叶以来到20世纪初期,基本上以集体身份和国家互动,无论是法律自治、地域自治还是民族自治。国家和维吾尔族的关系模式方面缺乏一个类似「回-民」这样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在个体的层面上,维吾尔没有经历「民人」的法律身份识别;在集体的层面上,也没有出现过既能体现维吾尔自我认同又能体现出国家政治、法律识别的复合组合。 「民」的身份的缺失使得维吾尔人个体在政治、法律层面上没有享受「民」的待遇。从国家视角来看,正是「民」的缺失和20世纪初以来「民族」的突显使得靠民族主义起家的现代国家又担心少数民族步其后尘,从而以「边疆」、「主权」和「安全」的名义加深异视甚至歧视。 近几年来中国有些学者所谓的「二代民族政策」试图拿国家本应就该赋予任何公民的政治、法律平等身份来强迫或诱导少数民族放弃其文化、族群等集体认同。这一试图矫正「一代」民族政策的建议实际上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它企图通过消灭少数民族的文化和族群认同,而将20世纪想象的单一「民族国家」极端化,这不仅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而且在逻辑上更是荒谬的。正如「回-民」(还有「汉-民」)的关系模式所揭示的那样,作为文化族群认同的「回」(和「汉」)和作为政治法律界定的「民」之间的关系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互补粘合的。这一粘合将平衡和理顺作为民族成员的个体、民族群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回民」作为中国的穆斯林民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秘诀就是将自我族群认同和国家臣民有机地粘合起来,确认了在中国既作为民族文化单元、又作为政治法律单元的有机统一,即「族」「民」的粘合统一。其延伸意义就是,「回民」取得了和「汉民」一样的政治、法律地位(尽管这一地位在异常状态下经常被破坏)。如果以这种「族-民」关系模式覆盖维吾尔族或其他少数民族,那么其他少数民族在保持传统、获取平等身份和融洽国家关系方面也能取得平衡和成功。如是,那么当代中国的国家和民族关系模式也许要抛弃近代民族主义及其副产品(如「民族国家」,「民族」)的枷锁,而重新回归自明清以来的「族-民」的关系模式。 (作者系美国马里兰州霜堡州立大学历史系助教授,本文发表于2016年,原题:《「中国的另一个穆斯林」回民成功的秘诀不是同化,而是平权》)
回民成功的秘诀不是同化,而是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