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与民主——实证与数字

2024年08月11日
伊德里斯·M·卡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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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罢黜之前,埃及总统穆罕默德·穆尔西因强行通过一部新宪法而备受批评,批评者指责这部宪法将把埃及变成一个不自由的神权国家。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宪法的第二条,该条宣称“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伊斯兰教法原则是立法的主要来源。”然而,当埃及的下一部宪法在穆尔西受审时,由军方主导并被批准通过,其中几乎包含了相同的措辞时,抗议的声音却没有那么强烈。

   自从叙利亚1950年脱离殖民统治后的宪法将伊斯兰法学确立为立法基础以来,穆斯林国家的宪法中就充斥着宗教条款,无论是由君主、毛拉、总统还是总理统治的国家。如今,超过一半的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宪法中包含了类似的条款,正式承认伊斯兰教。对于这些声明的动机及其实际效果(如果有的话),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所有人都同意措辞很重要。伊斯兰教法可以被描述为“一个主要来源”或“唯一主要来源”;伊斯兰教要么仅仅被标榜为至高无上,要么明确规定与之相悖的法律无效。

   伊斯兰教与民主是否存在矛盾?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将在学术界被反复讨论。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同样值得探讨。一项有助于衡量的方法是由学者达伍德·I·艾哈迈德和穆阿门·古达开发的“伊斯兰宪法指数”,该指数根据宪法对公共道德、权利与立法以及司法的要求,对宪法中的伊斯兰认可程度进行从零到30的评估。

   不出意料,排名榜首的是地区竞争对手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前者是一个什叶派神权半民主国家,后者则是一个逊尼派君主制国家。但紧随其后的是马尔代夫和巴基斯坦,这两个国家实行民主治理,拥有中等程度的公民权利保护——并不像那些以道德警察或如截肢和斩首等惩罚而闻名的国家。公开宣称世俗化的土耳其得分为零,但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印度尼西亚也是零分。

   将穆斯林国家的宪法伊斯兰化程度与其他发布的自由与民主指数进行比较,对于伊斯兰宪法的支持者来说,结果令人沮丧。平均而言,宪法中包含更多伊斯兰条款的国家,其《经济学人》智库的民主指数、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公民自由评分、世界经济论坛的性别差距指数以及皮尤研究中心的政府宗教限制指数的得分更差。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最近参与了伊拉克和阿富汗宪法的起草工作,而这两部宪法都显著地确立了伊斯兰教的地位。这是否印证了一位批评学者当时的警告,即“伊朗式的神权统治者的崛起”将破坏民主秩序?

   在这里,我们需要记住关于相关性与因果关系的常见警告。在宪法设计的高尚领域与对居民的实际日常影响之间,存在着审查者、法官和警察的体系,他们调节宪法的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普通人的理解。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官僚机构最终执行的内容可能截然不同。虽然宪法上是世俗的,但印尼有着严格的反亵渎法律以及政府批准的对宗教少数群体的迫害。

   学者们还提出了可能使问题复杂化的伊斯兰条款的解释。所谓的“违反条款”(repugnancy clauses),即宣布与伊斯兰相悖的法律无效的条款,被认为起源于英国统治印度的时期,当时的帝国政府赋予自己推翻“与英格兰法律相悖”的立法的权力。而且,往往是相对自由的政权引入了伊斯兰条款,例如埃及总统安瓦尔·萨达特在该国1971年宪法中引入这些条款,可能是为了巩固权力并在保守派面前使自己合法化。

   尽管如此,随着中东地区革命潮的兴起,必然会伴随着宪法起草的热潮,了解那些受到欢迎的条款,例如承认伊斯兰教为国教,与那些要求所有立法或司法判决必须获得宗教批准的更严肃的条款之间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金发姑娘要挑选宪法,她会选择一部不太神权化,也不太世俗化的宪法。在穆斯林世界,这可能就是“刚刚好”。

 

 

   (作者是社论作家,本文发表于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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